雄安国贸中心项目41-1#、41-2#、42-2#办公楼精装修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国贸中心项目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以《关于开展雄安城市航站楼综合体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1〕39号)、《关于同意开展雄安国贸中心(D03-04-36、D03-04-39地块)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43号)、《关于雄安国贸中心(D03-04-41、D03-04-42、D03-04-43、D03-04-44号地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2022〕0724号)、《关于雄安国贸中心(D03-04-36、D03-04-39地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3〕0018号)、《关于同意调整雄安国贸中心(D03-04-36、D03-04-39地块)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单位的复函》、《关于同意调整雄安城市航站楼综合体项目前期工作函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的复函》、《关于雄安国贸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3〕1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安雄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长城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国贸中心项目41-1#、41-2#、42-2#办公楼精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启动区总部区。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包含6宗地块(36、39、41、42、43、44),用地面积约16.2万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总建筑面积约106.2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67.18万平方米,地下39.11万平方米),包含9栋建筑、城市通廊、公共交通及枢纽,其中9栋建筑为6栋办公楼、1栋集中商业、1栋酒店及公寓、1栋航站楼。
本次招标范围为
(1)雄安国贸中心项目41-1#、41-2#办公楼精装修工程,建筑面积204977.81平方米,合同估算价约12823.82 万元。
(2)雄安国贸中心项目42-2#办公楼精装修工程,建筑面积105997.59平方米,合同估算价约为7510.60万元。
2.3本项目招标范围: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首层大堂、客用电梯前室、走廊、卫生间(含母婴室)、茶水间、电梯轿厢、地下门厅、电梯前室、落客区、清洁间、垃圾间等公共空间所有墙地面铺装、天花吊顶、二次机电、软装等施工内容,最终以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为准。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其中
标段一:雄安国贸中心项目41-1#及41-2#办公楼精装修工程。
标段二:雄安国贸中心项目42-2#办公楼精装修工程。
2.5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标段一计划工期:3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7月15日。其中41-1#楼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4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标段二计划工期:3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7月15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2.6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未做特殊说明的部分,均适用于全部2个标段。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申请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项目经理须满足下列①和②要求:
①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一致)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②近五年(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1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已经完成的单个合同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精装修工程施工业绩。
注:a.公共建筑精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单个标段规模不满足评审条件的,但属于同一项目(以立项文件为准)分标段实施的,不同标段可以累积计算。
b.上述所附业绩合同为PPP合同或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其他施工合同,其中该合同中该项目经理负责范围内对应的施工内容及规模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该项目业绩为该项目经理的满足要求的施工业绩。
c.公共建筑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第2.0.3条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2021年后成立,则提供成立至202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若2023年后成立,无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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